• 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估检测报告

  • 发布时间: 2024-12-25
    有 效 期: 9000 
    产品规格: 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估检测报告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包装说明: 卫生学预评估检测报告
    产品数量: 1000000.00 
    价格说明:   价格:¥1.00 元/1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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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冼工:    
    
    广州市微生物研究所(广州工业微生物检测中心(GMT))是广州市科技创新**属下的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检测服务机构(第三方)。
    
    1、办理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及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改造、装修的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集中式给水、二次供水、医疗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及采供血机构等工程建设项目,其规划许可施工设计已经过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按照审批图纸施工,并土建竣工。
    
     冼工:    
    
    2、所需申办材料
    
    工程验收申请表 (2份 ,出具单位:建设单位 ) 
    
    卫生行政部门的施工设计卫生审核意见书 (1份 ,出具单位:卫生行政部门 ) 
    
    工程施工监督意见书 (1份 ,出具单位:卫生行政部门 ) 
    
    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设计图纸 (1份 ,出具单位:建设单位 ) 
    
    卫生评价、检测资料 (1份 ,出具单位:评价单位 ) 
    
    有卫生要求的设备、材料卫生许可批件及检验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1份 ,出具单位:卫生厅 )
    
    冼工:    
    
    《住宿业卫生规范》
    
    *四条、*五条、*六条、*七条、*八条、*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四条 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一)住宿场所建设宜选择在环境安静,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影响的区域,并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二)新建、改建、扩建住宿场所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五条 场所设置与布局(一)住宿场所主楼与辅助建筑物应有一定间距,烟尘应高空排放,场所25米范围内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或噪声等污染源。(二)住宿场所应当设置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消毒间、储藏间,并设有员工工作间、更衣和清洁间等专间。客房不带卫生间的场所,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公用盥洗室等。(三)住宿场所的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室内空气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四)住宿场所的公共卫生间应当远离食品加工间。(五)住宿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应当提供性病、艾滋病等疾病防治宣传资料。*六条 客房(一)客房净高不低于2.4米,内部结构合理,日照、采光、通风、隔声良好。(二)客房内部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三)客房床位占室内面积每床不低于4平方米。(四)含有卫生间的住宿客房应设有浴盆或淋浴、抽水马桶、洗脸盆及排风装置;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明显标记的脸盆和脚盆。(五)客房内环境应干净、整洁,摆放的物品无灰尘,无污渍;客房空调过滤网清洁、无积尘。*七条 清洗消毒专间(一)住宿场所宜设立一定数量的独立清洗消毒间,清洗消毒间面积应能满足饮具、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洁的需要。(二)清洗消毒间地面与墙面应使用防水、防霉、可洗刷的材料,墙裙高度不得低于1.5米,地面坡度不小于2%,并设**械通风装置。(三)饮具宜用热力法消毒。采用化学法消毒饮具的住宿场所,消毒间内至少应设有3个饮具**清洗消毒池,并有相应的消毒剂配比容器。应配备已消毒饮具(茶杯、口杯、酒杯等)**存放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四)配有拖鞋、脸盆、脚盆的住宿场所,消毒间内应有拖鞋、脸盆、脚盆**清洗消毒池及已消毒用具(拖鞋、脸盆、脚盆等)存放专区。(五)各类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渗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洗的材料制成,并设置标识明示用途。*八条 储藏间住宿场所宜设立一定数量储藏间。储藏间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柜或货架,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及防鼠、防潮、防虫、防蟑螂等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十条 公共浴室公共浴室应分设男、女区域,按照设计接待人数,盥洗室每8~15人设1只淋浴喷头,淋浴室每10~25人设1只喷头。*十一条 公共卫生间(一)公共卫生间应男、女分设,便池应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池等应采用易冲洗、防渗水材料制成。卫生间地面应略低于客房,地面坡度不小于2%,并设置防臭型地漏。卫生间排污管道应与经营场所排水管道分设,设有有效的防臭水封。(二)公共卫生间应设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安装严密,纱门及纱窗易于清洁,外门能自动关闭。卫生间内应设置洗手设施,位置宜在出入口附近。(三)男卫生间应按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1个,女卫生间应按每10~25人设便器1个。便池宜为蹲式,配置坐式便器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十二条 洗衣房(一)住宿场所宜设**洗衣房或采用社会化洗涤服务。洗衣房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待洗棉织品入口及洁净棉织品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通道。(二)洗衣房应依次分设棉织品分拣区、清洗干燥区、整烫折叠区、存放区、发放区。棉织品分拣、清洗、干燥、修补、熨平、分类、暂存、发放等工序应做到洁污分开,防止交叉污染。(三)公共用品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十三条 给排水设施 住宿场所应有完善的给排水设施,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如场所内供水管网与**供水管网直接相通,场所内供水管网压力应小于**供水管网压力,并有防止供水向**供水管网倒流的设施。排水设施应当有防止废水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十四条 通风设施(一)客房、卫生间、公共用房(接待室、餐厅、门厅等)及辅助用房(厨房、洗衣房、储藏间等)应设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异味交叉传导。(二)住宿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三)住宿场所的机械通风装置(非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进风口、 排气口应安装易清洗、耐腐蚀并可防止病媒生物侵入的防护网罩。*十五条 采光照明(一)住宿场所室内应尽量利用自然采光。自然采光的客房,其采光窗口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小于1:8。(二)客房台面照度不低于100勒克斯。(三)不宜将暗室作为客房。*十六条 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一)住宿场所应设置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及防潮、防尘等设施。(二)与外界直接相通并可开启的门窗应安装易于拆卸、清洗的防蝇门帘、纱网或设置空气风帘机。(三)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设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隔栅或网罩,防止鼠类进入。(四)机械通风装置的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十七条 废弃物存放设施(一)住宿场所室内应设有废弃物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场所宜设置废弃物分类收集容器。(二)废弃物收集容器应使用坚固、防水防火材料制成,内壁光滑易于清洗。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密闭加盖,防止不良气味溢散及病媒生物侵入。(三)住宿场所宜在室外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其结构应密闭,防止病媒生物进入、孳生及废弃物污染环境。
    
    
    WS 39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T 39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WS/T 39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DB 31/40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GB 5073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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