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生活饮用水测试报告

  • 发布时间: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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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规格: 不限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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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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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
    (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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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场所检测场所文化、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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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场所检测场所洗浴、美容场所:公共浴室(含足浴)、理发店、美容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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