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4-09-29 |
有 效 期: | 9999 |
产品规格: | 不限 |
所属行业: | 环保 环境检测服务 生物检测 |
包装说明: | 无 |
产品数量: | 9999.00 |
价格说明: | 价格:¥1000.00 元/个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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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微生物研究所成立于1972年,是直属于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的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微生物发酵、生物、微生物检测、环境微生物等领域的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2008年经认定批准为广东省**企业。承担各类科研项目120多项,先后有30多个科研项目获得省、部和市级的奖励。
消毒剂卫生安全评价为加强取消行政许可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据《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修订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可从我委网站“综合监督”栏目。
消毒剂卫生安全评价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类、第二类消毒产品上市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消毒剂卫生安全评价产品责任单位是指依法承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国产产品责任单位为生产企业,委托生产加工时,特指委托方;进口产品的责任单位为在华责任单位。
消毒剂卫生安全评价,国产产品企业标准和进口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消毒剂、抗(抑)菌制剂产品标准应当包括原材料卫生质量要求(包括级别、纯度)、技术要求(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学指标、杀灭微生物指标)及其检验方法、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等;消毒器械标准应当包括名称与型号、原材料、主要元器件技术参数、技术要求(包括杀菌因子强度、杀灭微生物指标)及其检验方法、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等;
2、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和规定要求,并不低于相应产品卫生标准;
3、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
4、国产产品的企业标准应当依法备案,并在有效期内。
消毒剂卫生安全评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依据《*共和国病防治法》*七十三条或《消毒管理办法》*四十七条进行处理:
1、1类、第二类消毒产品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2、1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3、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
4、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项目不全的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的;
5、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
6、有本规定*十二条规定情形,未重新进行检验的;
7、产品上市后如有改变(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或有本规定*十二条规定情形,未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进行更新的。
本研究所三十多年来承担各类科研项目120多项,先后有30多个科研项目获得省、部和市级的奖励。 广州微生物检测中心,机构设置在广州市微生物研究所内,主要从事工业产品的微生物检测工作,具有国家实验室认可(CNAL)和计量认证(CMA)二合一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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