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4-11-12 |
有 效 期: | 9999 |
产品规格: | 不限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
包装说明: | 无 |
产品数量: | 9999.00 |
价格说明: | 价格:面议 |
打印本页 添加收藏夹 点此询价 |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就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
(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场所检测场所洗浴、美容场所:公共浴室(含足浴)、理发店、美容店。
公共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1)选址设计合理;(2)微小气候适宜;(3)采光照明适度;(4)空气质量良好;(5)饮用水质卫生;(6)环境整洁安静;(7)卫生设施完善;(8)卫生制度健全;(9)从业人员健康;(10)个人卫生讲究
http://gzjczx.cn.b2b1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