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5-06-27 |
有 效 期: | 9999 |
产品规格: | 不限 |
所属行业: | 环保 环境检测服务 生物检测 |
包装说明: | 无 |
产品数量: | 9999.00 |
价格说明: | 价格:面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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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在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C)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内相互认可,广泛应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作为公正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消毒剂卫生安全评价消毒产品的标签(铭牌)、说明书应当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消毒剂卫生安全评价按照消毒产品用途、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第三类是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同一个消毒产品涉及不同类别时,应当以较高风险类别进行管理。
消毒剂卫生安全评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依据《*共和国病防治法》*七十三条或《消毒管理办法》*四十七条进行处理:
1、1类、第二类消毒产品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2、1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3、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
4、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项目不全的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的;
5、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
6、有本规定*十二条规定情形,未重新进行检验的;
7、产品上市后如有改变(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或有本规定*十二条规定情形,未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进行更新的。
消毒剂卫生安全评价2014年6月2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以国卫监督发〔2014〕36号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本所成立于1972年,位于广州市宝岗大道荔福路68号,地处海珠区中心位置,交利。单位占地面积400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5600多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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